職業衛生知識100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適用領域?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職業病防治活動。
2、什么是職業病?
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目的和意義?
答: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4、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方針政策。
答:預防為主,防治結合。
5、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設立除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外,其工作場所還應當符合什么職業衛生要求?
答: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關于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6、什么是建設項目?
答: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
7、建設單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應在什么時間階段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
答:可行性論證階段。
8、建設單位應向什么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
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9、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如何確定本工作場所中存在的危害因素是否為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
答:根據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目錄中所列危害因素為職業病危害因素。
10、什么是三同時制度?
答: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11、勞動者應當在哪種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答: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
12、勞動者享有哪些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答: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
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13、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時報告什么部門?
答: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
14、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進行哪些措施?
答:及時組織救助、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15、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進行救助、檢查等措施所產生的費用由誰來承擔?
答:用人單位。
16、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內容?
答: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
17、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什么部門承擔?
答: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
18、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新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何種職業健康檢查?
答: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19、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用人單位應當如何告知勞動者本人?
答:書面告知勞動者本人的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20、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誰來承擔?
答:用人單位。
21、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職業衛生培訓有哪兩種形式?
答: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
22、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職業衛生培訓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答: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似乎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2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當將與職業病危害相關的哪些內容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答: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
24、警示標示應當包含哪些內容?
答: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25、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的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采取哪些措施?
答: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車里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26、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和貯存,用人單位應當采取哪些防護措施?
答: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保證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27、用人單位應當采取哪些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答: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是故應急救援預案。
28、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什么評價?
答: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29、建設項目進攻驗收時,其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經過什么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30、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過什么部門審查,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31、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內容?
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工作體制、機制,統一領導、指揮職業衛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加強職業病防治能力建設和服務體系建設,完善、落實職業病防治工作責任制。
32、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內容?
答: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應當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支持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3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職業病防治宣傳工作的內容及目的?
答: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普及職業病防治的知識,增強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觀念,提高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意識、自我保護意識和形式職業衛生保護權利的能力。
34、工會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
答:應當督促瓶協助用人單位開展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和培訓;
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依法代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
與用人單位就勞動者反映的有關職業病防治的問題進行協調并督促解決;
要求糾正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時,有權要求采取防護措施,或者向政府有關部門建議采取強制性措施;
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有權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發現危及勞動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時,有權向用人單位建議組織勞動者撤離危險現場。
35、什么是職業禁忌?
答:職業禁忌,是指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于遭受職業病危害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36、由于職業病的隱匿性比較強,從接觸職業病危害到發病需要一段時間,有的甚至幾年、十幾年之后才有可能暴露出來。那些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的職業病病人,應當怎樣求助?
答:修改后的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的職業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規定的職業病病人獲得醫療救治。
37、診斷機構有權對作業場所進行現場調查嗎?
答:一直以來,職業病的診斷和鑒定都是職業病防治工作中的難點。修改后的職業病防治法特別授予診斷鑒定機構一個權力,如果用人單位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診斷鑒定機構可以進行工作場所調查,也可以由安監部門組織調查。此外,可以根據相關監管部門提供的情況,根據臨床表現,包括勞動者的自述,由診斷鑒定機構作出診斷、鑒定結論。在用人單位不提供資料的情況下也可以作出診斷,另外,還需要勞動保障部門對勞動關系進行進一步的確認。
38、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可以申請鑒定嗎?
答: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如果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省、市、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
39、用人單位不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要負什么法律責任?
答:用人單位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40、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要承擔的后果?
答:首先,勞動者有權拒絕這種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勞動或工作;其次,對這種危及勞動者生命健康的行為可向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及衛生監督機構,進行檢舉和控告。衛生行政部門一經查實,應責令其限期治理,并處以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止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41、在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時,用人單位應提供哪些資料?
答: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提供上述資料;勞動者和有關機構也應當提供與職業病診斷、鑒定有關的資料。
42、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如何處理?
答: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43、用人單位可否與疑似職業病病人解除勞動合同?
答: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44、用人單位應當保證職業病病人的哪些待遇?
答: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45、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職業病防治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哪些措施?
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和職業病危害現場,了解情況,調查取證;
(二)查閱或者復制與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有關的資料和采集樣品;
(三)責令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46、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或者未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開工建設的;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用人單位有何處罰?
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47、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沒有存檔、上報、公布的,用人單位又和處罰?
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8、何謂懷疑似乎職業病病人?
答:(1)健康損害與職業病危害因素關系不能排除;
(2)同工作環境同時發生兩例以上相同或相似健康損害的;
(3)同工作環境已發現職業病人,其他勞動者出現相似健康損害表現;
(4)依據職業病診斷標準,需做進一步檢查醫學觀察或診斷性治療以明確診斷的;
(5)勞動者已出現健康損害,但未達到診斷標準規定條件,而健康損害還可能繼續發展的
49、《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涉及到的違法行為有哪些?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涉及到的二十六種違法行為類型:
(1)違反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案
(2)未建立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及公布案
(3)違反新化學材料管理規定案
(4)未建立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案
(5)未建立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系統案
(6)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案
(7)違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案
(8)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濃度不符合衛生標準案
(9)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衛生要求案
(10)用人單位違反檢測、評價案
(11)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病人醫療診治案
(12)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理措施不當案
(13)防礙職業衛生監督執法案
(14)未提供說明書、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案
(15)違反職業病報告規定案
(16)隱瞞職業病危害案
(17)急性職業損傷事故防范措施不當案
(18)使用國家禁用的產生職業病危害設備或材料案
(19)轉移職業病危害作業案
(20)配備的職業病防護設備或者應急救援設施擅自拆除、停用案
(21)違反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上崗管理案
(22)違章指揮案
(23)發生重大職業病危害事件案
(24)未經認證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服務案
(25)從事職業衛生服務的機構違反管理規定案
(26)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成員違反職業徇私舞弊案
50、塵肺病人有哪些臨床表現?
答:臨床表現主要有咳嗽、咳痰、胸痛、呼吸困難四大癥狀,此外一些病人可有喘息、咳血以及某些全身癥狀。塵肺病人即使在咳嗽很少情況下,也會有咳痰,煤工塵肺病人痰多為黑色,其中可明顯看到有煤塵顆粒。幾乎每個塵肺病人或輕或重有胸痛,胸痛部位不固定,多為局限性,一般為隱痛、脹痛、針刺痛等。
51、診斷塵肺病需要進行哪些檢查?
答:詳細詢問職業史和癥狀;做以呼吸系統為主的內科常規檢查;高千伏后前位胸片;為了鑒別診斷的需要,也可做一些其他檢查,如胸片CT、結核桿菌的培養、胸腔鏡或肺功能檢查等。
52、塵肺病分為幾期?
答:塵肺病診斷標準將塵肺分為一期塵肺、二期塵肺和三期塵肺。
53、塵肺病會傳熱給他人嗎?
答:不會。但由于塵肺病人發生某些具有傳染性的合并癥(如活動性肺結核),有可能傳染肺結核。
54、塵肺病可以根治嗎?
答:目前尚無特效藥及根治辦法,可以減輕癥狀并預防并發癥。
55、粉塵作業的職業禁忌證?
答:有以下疾病者不得從事接塵作業:活動性肺結核病;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間質性肺病;伴肺功能損害的疾病。
56.如何選用防塵口罩?
答:首先是口罩的阻塵效率;第二是適合性;第三是佩戴舒適
57、防塵口罩用多久需要更換?
答:取決于接塵環境粉塵濃度、每個人的使用時間、各種防塵口罩的容塵量以及使用不同的維護方法等,沒有統一規定的具體更換時間。
58、棉紗口罩是否起到防塵作用?
答:紗布口罩不得做防塵口罩使用。
59、塵肺病預防的關鍵是?
答:最大限度防止有害粉塵的吸入。
60、生產經營單位應該向哪個行政部門申報職業危害并接受其監督?
答:向安監部門申報
61、職業危害申報工作實行什么管理方式?
答:屬地分級
62、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可以收取費用嗎?
答: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63、縣屬及以下企業的職業危害申報,按照職責分工向其所在地設區的哪一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
答:縣級
64、市屬及以下企業的職業危害申報,按照職責分工向其所在地設區的哪一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
答:市級
65、央企及其所屬單位的職業危害申報,按照職責分工向其所在地設區的哪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
答:省級安監部門
66、企業在申報職業危害時,除了在網上申報,還應干什么?
答:將網上的填報表打印出紙板加蓋單位公章上交到安監部門。作業場所職業危害一般是多久申報一次?
67、答:每年申報一次監督管理部門對職業危害申報材料審查以及監督檢查中,涉及生產經營單位商業秘密和68、技術秘密的,是否應當為其保密?
答:應當保密
69、對于進行改建、擴建的,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應進行什么申報?
答:變更申報
70.職業健康監護中用人單位的責任和義務是什么?
答:(1)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監護是用人單位的職責。用人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生產勞動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建立職業健康監護制度,保證勞動者能夠得到與其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相應的健康監護。
(2)用人單位要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由專人負責管理,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要確保醫學資料的機密和維護勞動者的職業健康隱私權、保密權。
(3)用人單位應保證從事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能按時參加安排的職業健康檢查,勞動者接受健康檢查的時間應視為正常出勤。
(4)用人單位應安排即將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健康檢查,但應保證其就業機會的公正性。
(5)用人單位應根據企業文化理念和企業經營情況,鼓勵制訂比《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更高的健康監護實施細則,以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特別是人力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71.職業健康監護工作中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是什么?
答:(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有獲得職業健康檢查的權力,并有權了解本人健康檢查結果。
(2)勞動者有權了解所從事的工作對他們的健康可能產生的影響和危害。勞動者或其代表有權參與用人單位建立職業健康監護制度和制訂健康監護實施細則的決策過程。勞動者代表和工會組織也應與職業衛生專業人員合作,為預防職業病、促進勞動者健康發揮應有的作用。
(3)勞動者應學習和了解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應掌握作業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及時報告。
(4)勞動者應參加遵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指導原則,由用人單位安排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在其實施過程中與職業衛生專業人員和用人單位合作。如果該健康檢查項目不是國家法律法規制定的強制性進行的項目,勞動者參加應本著自愿的原則。
(5)勞動者有權對用人單位違反職業健康監護有關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
(6)勞動者若不同意職業健康檢查的結論,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投訴。
72.職業健康監護資料的應用是什么?
答:(1)健康監護資料只能用于保護勞動者健康的目的,應該遵循醫學資料的保密性和安全性的原則,防止資料的濫用和擴散。
(2)勞動者有權了解自己的健康資料,并有權得到資料的復印件 。
(3)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必須以適當的方式向用人單位、勞動者提供和解釋個體和群體的健康信息 。
(4)在應用健康監護資料評價勞動者對某一特定作業或某類型工作是否適合時,應首先建議改善作業環境條件和加強個體防護,在此前提下才能評價勞動者是否適合該工作。同時勞動者健康狀況和工作環境都在隨時發生變化,所以判定是否適合不應該只是一次性的。
7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的處理
答:(1)對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應當調離或暫時脫離原工作崗位;
(2)對健康損害可能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勞動者,應當妥善安置;
(3)對需要復查的勞動者,應當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復查和醫學觀察;
(4)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安排其進行醫學觀察或職業病診斷;
(5)對發現有職業病損害的崗位,應當改善勞動條件,加強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
74.職業健康監護中健康檢查的種類有哪些?
答:職業健康監護健康檢查分為五類:
上崗前檢查
在崗期間定期檢查
離崗時檢查
應急健康檢查
離崗后隨訪醫學檢查
75.在崗期間定期健康檢查的周期是怎么確定的?
答:健康監護周期的確定,考慮了職業危害因素的性質、作業場所有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目標疾病的潛伏期和防護措施等,主要是有害化學因素和粉塵,對有明確劑量-反應關系的有害因素,把作業場所是否達到國家衛生標準作為考慮因素之一。如果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周期則適當延長,如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周期則適當縮短。
76.離崗后隨訪醫學檢查的周期是怎么確定的?
答:隨訪時間的長短應根據有害因素致病的流行病學及臨床特點、勞動者從事該作業的時間長短、作業場所有害因素的濃度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
77.用人單位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內容有什么?
答:(1)單位概況和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主要生產工藝;
(2)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和各車間、崗位接觸人數分布;
(3)有關個人職業健康監護的文件材料(職業健康檢查個人檔案,包括醫學檢查的各種記錄、問卷、表格和實驗檢查單以及檢查結果和處理情況等;職業病診療情況等資料);
(4)作業場所職業病有害因素監測資料;
(5)職業健康監護委托書;
(6)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價報告;
(7)職業病患者及職業禁忌證者報告卡;
(8)用人單位根據評價報告書的相關建議的整改措施和對職業病患者和職業禁忌證者處理和安置的記錄;
(9)其它在職業健康監護中用人單位提供的資料和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記錄整理的相關資料。
78.進行離崗后醫學隨訪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有哪些?
答:錳及其無機化合物,鈹及其無機化合物,鎘及其無機化合物,砷,三硝基甲苯,聯苯胺,氯甲醚,無機粉塵,游離二氧化硅粉塵、煤塵、石棉粉塵、其它粉塵(現行職業病目錄中可以引起塵肺病的其他礦物性粉塵)。
79.上崗前健康檢查的目的是什么?
答:上崗前健康檢查的主要目的是發現有無職業禁忌證,建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人員的基礎健康檔案。上崗前健康檢查均為強制性職業健康檢查,應該在開始從事有害作業前完成。
80.在崗期間定期健康檢查的目的是什么?
答:早期發現職業病病人或疑似職業病病人或勞動者的其它健康異常改變;及時發現職業禁忌證。通過動態觀察勞動者群體健康變化,評價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
81.電子行業職業病危害因素有哪些?
答:有毒化學物質、金屬粉塵、焊接煙霧、噪音、輻射等
82.化學品侵入人體的主要途徑?
答:皮膚滲入、呼吸道吸入、食入
83.危化企業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有哪些?
答:粉塵、化學毒物、物理因素。
84.什么叫噪聲?
答:物理角度——雜亂無章的聲音。
心理學角度——主觀的,引起人煩躁討厭的聲音。
環境保護角度——凡是影響人們正常學習,工作和休息的聲音,凡是人們在某些場合“不需要的聲音”。
85.作業場所常用的隔聲設施有哪些?
答:隔聲墻、隔聲罩、隔聲窗、隔聲門等。
86.印刷行業存在哪些職業危害因素?
答:噪聲、苯、甲苯、二甲苯、正己烷、溶劑汽油、乙醇、異丙醇、丁醇、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丙酮、丁酮、環己酮等。
87.印刷行業職業危害因素的來源?
答:印刷行業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主要來自油墨、溶劑、潤版液和清洗劑等產生的揮發性有機物以及各種設備產生的噪聲。
88.工人接觸苯及苯系物有哪些危害?
答:苯及苯系物的急性中毒主要對中樞神經系統造成損害,表現為中樞神經系統的麻醉,輕者表現為頭暈、惡心、胸悶和乏力等癥狀,嚴重的出現昏迷,甚至因呼吸循環衰竭而死亡。長期接觸苯可引起骨髓與遺傳損害,血象檢查可發現白細胞,血小板減少,全血細胞減少與再生障礙性貧血,甚至發生白血病。
89.工人接觸噪聲有哪些危害?
答:長期接觸噪聲會出現聽覺敏感度下降、聽力閾值升高、語言接受和信號辨別力變差,嚴重時可導致職業性噪聲聾。長期接觸噪聲還可能引發消化不良、嘔吐、頭痛、血壓升高、失眠等全身性病狀。
90.如何控制噪聲對工人的影響?
答:盡量選用產噪低的設備,設備安裝時應進行減噪處理,如安裝減震裝置、隔墊等,并定期對其進行維護保養,減少因設備老化磨損產生的。自動化程度較高的設備應設置隔音操作間。在噪聲強度較大的工作場所,工人應佩戴防噪耳塞或耳罩。
91、汽車裝配行業存在哪些職業危害因素?
答:噪聲、電焊煙塵、錳及其化合物、高溫、苯、甲苯、二甲苯、溶劑汽油、一氧化碳、二氧化氮等。
92、汽車裝配行業接觸職業危害因素較大的崗位是哪些?
答:焊接、調漆、涂裝、切割。
93、電焊煙塵對人體產生哪些危害?
答:焊接時產生大量的煙塵,其主要成分是氧化鐵、氧化錳、二氧化硅、硅酸鹽等,煙塵顆粒彌漫在作業空氣中,極易被吸入肺內,長期吸入會造成肺組織纖維性病變,即電焊工塵肺,且常伴隨錳中毒、氟中毒和金屬煙霧熱等并發癥。患者主要表現為胸悶、胸痛、氣短、咳嗽等呼吸系統癥狀,并伴有頭痛、全身乏力等病癥。
94、電焊煙塵的有效預防措施?
答:為消除電焊煙塵對人體健康的危害,最為有效的防護措施是加強焊接工作場所的通風除塵工作,包括車間整體通風、狹窄工作區間的通風換氣和焊接工位的抽煙排塵等。
95、涂裝工人常見的職業病是?
答:職業性苯中毒和苯所致白血病。
96、制鞋行業存在哪些職業危害因素?
答: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粉塵、噪聲、高溫、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氫、振動等,其中苯系物和粉塵的危害較為嚴重和普遍。
97、制鞋行業苯系物和粉塵的主要來源?
答:苯系物主要來自于粘膠作業使用的粘膠劑,粉塵主要來自于裁剪和打磨作業。
98、家具行業存在哪些職業危害因素?
答:粉塵、苯、甲苯、二甲苯、甲醛、正己烷、苯胺、二異氰酸甲苯酯、噪聲等。
99、如何防治噴漆作業產生的職業危害?
答:噴漆房必須安裝強制通風裝置,設置水簾(水幕),使用不含苯或含苯少的替代品,噴漆工人作業時必須穿戴工作服、防毒面罩和防護手套。
100、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業安全健康監管方面的職責有哪些?
答:(1)起草職業衛生監管有關法規,制定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管相關規章。組織擬訂國家職業衛生標準中的用人單位職業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職業防護設施、個體職業防護等相關標準。
(2)負責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工作,依法監督用人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3)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的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及監督檢查。負責監督管理用人單位職業危害項目申報工作。
(4)負責依法管理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工作。負責職業衛生檢測、評價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并監督檢查有關職業衛生培訓工作。
(5)負責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依法建立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相關職業衛生檢查等管理制度;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者健康損害與職業史、職業危害接觸關系等相關證明材料。
(6)負責匯總、分析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等信息,向相關部門和機構提供職業衛生監督檢查情況。
附:職業病防治法行政處罰條款對照表(來源:中國安全生產報)
企業義務 | 違法行為 | 處罰條款 | 處罰內容 |
(一)建設項目管理 | 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或者未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開工建設的; | 第 七 十 條 | 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
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 |||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或者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施工的; | |||
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
(二)職業病危害申報 | 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申報職業危害 | 第七十二條 | 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未按規定進行變更申報 | |||
(三)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 | 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 | 第七十三條 | 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
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沒有存檔、上報、公布 | 第七十一條 | 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未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 | 第七十二條 | 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 |
(四)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條件 |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 第七十三條
| 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未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的 | |||
不符合下列要求: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用人單位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保證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 第七十六條 | 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 |
(五)職業危害防護和勞動防護 | 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 第七十三條
| 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
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未按照規定進行維護、檢修、檢測,或者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 | |||
(六)工藝技術材料設備管理 | 隱瞞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而采用的 | 第七十六條
| 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
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 | |||
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
| |||
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或者應急救援設施的; | |||
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材料,未按照規定提供中文說明書或者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 | 第七十四條 | 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 | 第七十六條
| 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 |
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 | |||
國內首次使用或者首次進口與職業病危害有關的化學材料,未按照規定報送毒性鑒定資料以及經有關部門登記注冊或者批準進口的文件的 | 第七十一條 | 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七)職業危害告知 | 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 | 第七十三條 | 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
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 | 第七十一條 | 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
| 第七十二條
| 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的; | |||
未依照本法規定在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的。
| |||
(八)職業衛生培訓 | 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人職業病防護采取指導、督促措施的;
| 第七十一條
| 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九)職業健康監護 | 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 |
第七十六條 | 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
未按照規定承擔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和職業病病人的醫療、生活保障費用的。 | 第七十二條 | 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十)職業危害后果處置與報告 |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 第七十八條 | 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 第七十三條 | 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 |
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 | 第七十五條 | 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弄虛作假的,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 |
(十一)監督檢查 | 拒絕職業健康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 | 第七十三條 | 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
(十二)用人單位管理措施落實 | 未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 第七十條 | 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
未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 |||
未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 |||
未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 |||
未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 |||
未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 |||
(十三)職業病鑒定 | 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人進行診治的 | 第七十三條 | 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
隱瞞、偽造、篡改、毀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等相關資料,或者拒不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資料的;
| 第七十三條 | 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 |
(十四)中介機構管理 | 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認可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或者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 | 第 八 十 條 | 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
(一)超出資質認可或者批準范圍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或者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 (二)不按照本法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 (三)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 八 十 一 條 | 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和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認可或者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