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生態環境輕微違法不予處罰清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不予處罰:
(一)企業未批先建、驗收手續不完備、未辦理相關手續或按照 “三同時”要求建設環保設施,但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且違法企業自行采取實施關停或者實施停止建設、停止生產等措施及時糾正的;
(二)建設項目未依法備案環境影響登記表,經責令改正后于5個工作日內按要求完成備案的;
(三)重點排污單位環境信息未及時公開或公開內容不全,首次發現并能夠按要求及時完成整改的(不含公開內容弄虛作假行為);
(四)因突發故障等非故意因素導致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24小時內及時報告并采取停、限產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且日均值未超標或者污染物濃度未超標的;
(五)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短、污染小且及時完成整改,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包括:
1、超標排放污染物,常規污染物單因子超標倍數≤0.1倍或者5≤PH<6或者9 2、不規范貯存危險廢物、首次發現、數量小于0.01噸,經現場檢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環境的; 3、未設置或未規范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等危險廢物管理不規范行為,首次發現并經現場檢查指出后及時改正的; 4、未密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首次發現,未造成明顯環境污染后果,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完成整改的; 5、不正常使用焊煙收集處理設施,首次發現,焊機不超2臺,經現場檢查指出后及時整改的; 6、污染防治設施檢修前,已向生態環境部門上報檢修計劃但因特殊生產工藝或生產安全等原因,主要生產設施無法停產已采取其他必要減排控制措施,檢修期間污染物排放超標1倍以內(含1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