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條例
(1996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1998年9月17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一次修訂根據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北京市消防條例修正案》修正 201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2025年3月26日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第三次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四章 宣傳教育
第五章 消防組織
第六章 滅火救援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及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森林、軍事設施、鐵路、民航、礦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制定消防事業發展專項規劃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職責,將消防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并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逐步增加。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消防監管部門(綜合性消防救援隊)負責實施。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依法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單位消防安全職責,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負責。
有固定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本條例關于單位消防安全職責的規定。
第八條 消防協會和其他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消防安全自律機制和管理制度,制定從業規范,宣傳消防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培訓相關從業人員,對相關單位的消防工作進行指導。
第九條 本市鼓勵有關企業、事業單位、科研機構開展消防科學技術研究和創新,鼓勵消防組織運用先進科技成果提升滅火救援能力。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ㄒ唬┙⒔∪阑鸢踩瘑T會和消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并協調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ǘ┍U瞎蚕涝O施建設和消防業務經費的投入;
?。ㄈ┙ㄔO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專職消防隊;
?。ㄋ模┲贫ú⒔M織實施年度及重點防火期消防工作計劃;
?。ㄎ澹┙M織政府有關部門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ο乱患壢嗣裾瓿赡甓认腊踩熑文繕饲闆r進行考核、評比;
?。ㄆ撸Ρ炯壢嗣裾嘘P部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ò耍┢渌婪☉斅男械南腊踩氊煛?/span>
市、區人民政府防火安全委員會組織、指導、監督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職責,協調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消防組織建設等重大事項,督促重大火災隱患整改。
防火安全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本級消防監管部門。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ㄒ唬┟鞔_負責本轄區消防工作的具體機構和人員,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保障消防工作經費;
?。ǘ┩菩邢腊踩W格化管理,組織開展日常消防安全檢查和專項治理,督促火災隱患整改;
?。ㄈ└鶕洕l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工作;
?。ㄋ模┲笇Т迕裎瘑T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
?。ㄎ澹╅_展日常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f助滅火救援、火災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理工作;
?。ㄆ撸┢渌婪☉斅男械南腊踩氊?。
第十二條 消防監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ㄒ唬╅_展消防法律、法規宣傳,組織指導社會消防力量建設,根據需要對單位消防安全工作進行指導培訓;
(二)實施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
(三)根據需要制定滅火預案并進行實地演練;
?。ㄋ模嵤┫辣O督檢查,依法處理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和火災隱患;
(五)統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遇險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l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進行指導和培訓,明確消防安全檢查標準;
(七)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業務指導;
?。ò耍┏袚卮蠡顒酉腊踩Pl任務;
?。ň牛┢渌婪☉斅男械南腊踩氊煛?/span>
第十三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依法履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等消防安全職責,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第十四條 教育、民政、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農業農村、水務、商務、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文物、國防動員、經濟和信息化、民族宗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體育、園林綠化、郵政管理等部門,根據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建立健全行業、領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行業消防安全管理責任,督促有關單位依法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消防監管部門行使消防安全綜合監管職能,統籌協調、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推動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新興行業、領域的消防安全管理職責不明確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村民、居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協助實施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
第十六條 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健全全員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ㄈ┌凑諜z測規范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不具備檢測條件的應當委托符合從業條件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ㄎ澹┙M織防火檢查,對發現的火災隱患采取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M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對消防設備操作控制人員、專職和兼職防火人員等重點崗位的人員進行專項培訓;
?。ㄆ撸┌凑障兰夹g標準和管理規定,對電器設備、燃氣用具及其線路、管路進行檢測、維護和管理;
?。ò耍┌凑諊覙藴试O置消防控制室,執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值班人員應當遵守操作規程,不得擅離職守。按照國家標準實現遠程操作控制的,可以單人值班;
(九)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其他分管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
第十七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ㄒ唬┐_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ǘ┙⑾罊n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ㄈ嵭忻咳辗阑鹧膊椋⒔⒀膊橛涗?;
(四)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安全培訓,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五)按照電氣防火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定期對電氣防火安全進行檢測,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第十八條 個人除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ㄒ唬┳袷叵婪伞⒎ㄒ幒拖腊踩幎?;
?。ǘ┳袷乇締挝恢贫ǖ南腊踩贫群桶踩僮饕幊?,參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消防演練;
?。ㄈW習消防安全知識,掌握必要的火災預防、報警、滅火和逃生的方法;
?。ㄋ模┌踩没?、用電、用油、用氣;
?。ㄎ澹ξ闯赡耆诉M行消防安全教育。
本市鼓勵住宅戶內配備火災報警、滅火器、避難逃生等消防產品,支持為老年人、殘疾人等家庭安裝火災聯網監測預警設備。
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十九條 市消防監管部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市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組織編制消防專項規劃。消防專項規劃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消防安全監控系統等內容。消防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實施,不得擅自變更。
城鄉消防安全布局不適應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及時調整、完善;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城市建設、城市更新應當同步規劃、設計、建設公共消防設施。
第二十條 新建、改建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標準同步建設消火栓等消防供水設施。公共供水設施尚未覆蓋的區域,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消防取水碼頭、消防水池等消防儲水取水設施。
公共供水設施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保障消防供水設施的正常使用,因檢修、施工等原因不能保證消防供水的,應當提前告知所在區消防監管部門。消防監管部門發現消防供水設施不能正常使用的,應當通知維護管理單位及時維護、保養。
第二十一條 在城市地區新建建筑,應當建設一級、二級耐火等級建筑,控制建設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嚴格限制建設四級耐火等級建筑。在農村地區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筑,應當使用符合耐火等級標準的建筑材料。
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進行建設、設計、施工、監理應當遵守前款和建筑耐火等級標準的規定。
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農村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應當與村容村貌改造、鄉村道路、人畜飲水工程等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
新建、改建、擴建農村道路時,村內主干道的路面寬度及管架、棧橋等設施跨越道路的高度,應當符合消防車輛通行要求。
第二十三條 新建、改建農村自來水管網時,應當按照規定配置消火栓。已有自來水管網但未配置消火栓的村,應當對管網進行改造,并按照規定配置消火栓。沒有自來水管網的村,可以利用天然水源設置取水設施;缺乏天然水源的,可以設置消防水池等作為替代水源。
第二十四條 市消防監管部門應當制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符合標準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主動申報。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符合標準未申報的單位,消防監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告知。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名錄由應急管理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本行業、本轄區符合標準的單位主動申報,消防監管部門、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建筑物由一個所有權人直接管理使用的,所有權人應當履行消防安全責任;由兩個以上所有權人直接管理使用的,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各自履行消防安全責任,對共有部分共同履行消防安全責任。
所有權人將建筑物專有部分交由他人管理使用的,應當簽訂消防安全協議,明確各自的消防安全責任;未簽訂協議或者約定不明的,依法由所有權人承擔相應的消防安全責任。管理使用人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承擔消防安全責任。所有權人應當對管理使用人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和措施情況進行監督,不得向管理使用人提出危及消防安全的要求。
建筑物附屬的消防車通道、登高操作場地和操作面等共用消防場地,以及報警、滅火、疏散等建筑物共用消防設施,應當由所有權人共同確定責任人實行統一管理。
第二十六條 對建筑物內共用消防設施和器材進行檢測、維修、更新、改造所需的經費,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的,按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規定列支;未建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由業主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所占比例確定。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業主約定或者確定共用消防設施和器材維護費用的有關事項給予協調和指導。
第二十七條 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做好下列消防安全工作:
(一)開展日常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提示火災隱患,組織居民進行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二)組織安全巡查,發現火災隱患及時采取措施。
?。ㄈ芾韰^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管理,確保完好有效。
?。ㄋ模┍U鲜枭⑼ǖ馈踩隹?、消防車通道暢通,劃定和設置停車泊位及設施時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車通道。
?。ㄎ澹φ加?、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的行為予以勸阻并督促改正;對拒不改正的,及時向消防監管部門、屬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
?。Τ跗鸹馂牟扇”匾奶幹么胧?/span>
第二十八條 高層建筑的管理使用人應當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規定:
?。ㄒ唬┏闪⑾腊踩M織統一管理消防工作,或者配備防火負責人和從事消防設施管理、維護的專職技術人員;
?。ǘ┌凑諊液捅臼械南兰夹g標準和管理規定,整改、消除火災隱患;
?。ㄈ┣宄邔咏ㄖ苓叀⑾罁渚葓龅厣峡辗恋K登高消防車作業的建筑、設施、設備;
?。ㄋ模┰诔鋈肟?、電梯口、防火門等醒目位置設置提示火災危險性、安全逃生路線、安全出口、消防設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顯標志和警示標語;
(五)設置安全疏散路線指導圖;
?。┎坏蒙a、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
(七)加強消防水泵、消火栓、噴淋滅火系統的日常管理,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帶水運行測試;
(八)按照標準配備自救呼吸器、逃生緩降器、逃生繩等逃生疏散設施器材;
?。ň牛┬枰獣簳r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采取有效替代措施;停用消防設施、器材超過二十四小時的,報告所在地消防監管部門。
建筑高度超過一百米的高層公共建筑的管理使用人,應當確定專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且至少一名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有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
本市倡導高層建筑的管理使用人配備救援哨、疏散用手電筒、軟梯、救生袋等自救工具。
第二十九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經營管理人應當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規定:
?。ㄒ唬┡c商戶簽訂消防安全協議,明確商戶消防安全責任范圍和責任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考核制度;
(二)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建筑消防設施單項檢查,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聯動檢查;
?。ㄈι虘魡T工開展上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在崗消防安全培訓;
(四)設置、調整商戶經營區域和布局應當符合平面布置、防火分區、安全疏散等消防安全要求;
?。ㄎ澹┥虘魻I業時間不一致的,應當為營業商戶保留符合規定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M織商戶建立區域消防聯防機制,協同開展防火巡查、處置初起火災。
第三十條 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管理使用人應當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規定:
?。ㄒ唬┚S修消防設施時采取有效的替代措施;
(二)不得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
?。ㄈ┎坏谜加冒踩隹谕獾娜藛T疏散場地;
(四)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氣;
?。ㄎ澹┎坏米兏巹澥褂霉δ?。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負責,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確定施工現場的主要負責人作為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指定專人負責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ǘ┙⒔∪没鹩秒姽芾碇贫?,規范用火用電管理,確保安裝電氣設備、進行電焊氣焊等作業由培訓合格并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按照標準規范操作;臨時用電設備和電線符合產品質量標準。
?。ㄈ┰O置臨時消防車通道并保證臨時消防車通道的暢通;不得在臨時消防車通道上堆物、堆料或者擠占臨時消防車通道。
(四)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存放、保管、使用施工材料。
(五)施工暫設和安全網、圍網、施工保溫材料符合消防安全規范,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在建設工程內設置宿舍。
?。┡渲孟榔鞑模O置臨時消防給水系統。對建筑高度超過二十四米的建設工程,隨施工進度設置消防豎管等臨時消防供水設施;在正式消防給水系統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臨時消防供水設施。
建設工程施工實行總承包和分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實行統一管理,分包單位負責分包范圍內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進行施工動火作業應當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規定:
?。ㄒ唬┲贫▌踊鹱鳂I方案,明確現場相關人員的消防安全責任,確保動火作業的人員資格、作業環境、安全措施、應急處置等符合消防安全規定;
?。ǘ┌凑找幎ㄞk理內部動火審批手續;
(三)遵守動火作業視頻監控規定,不得在監控范圍外動火作業;
(四)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專項預案并組織演練。
人員密集場所營業使用期間禁止施工動火作業;對于醫院、養老院、賓館等二十四小時營業使用的場所或者進行設備搶修等確需施工動火作業的,除遵守前款規定外,應當采取更為嚴格的人員看護和應急處置等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十三條 本市禁止和限制使用容易引發火災或者造成火災蔓延的建筑材料。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市規定,制定、公布并及時更新禁止和限制使用建筑材料的目錄。
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本市禁止和限制使用建筑材料目錄的要求。
第三十四條 人員密集場所的管理使用人應當做好下列消防安全工作:
?。ㄒ唬┰O置符合標準且標志明顯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配備應急廣播、應急照明等消防設施和器材;
?。ǘ┯嘘P工作人員應當掌握火災應急預案的內容,熟練使用消防設施和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及本崗位的應急救援職責;
?。ㄈ┫蜻M入場所的人員開展應急疏散宣傳提示;
(四)使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場所,應當安裝濃度檢測報警裝置;
?。ㄎ澹┌l生火災時,立即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
第三十五條 醫療機構和養老、康復、托管等服務機構應當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規定:
?。ㄒ唬┌凑諊夜こ探ㄔO消防技術標準設置避難間及其標志,不得違規占用;
?。ǘ┌凑沼嘘P規定對重點場所、部位進行二十四小時監控,組織開展日間和夜間防火巡查;
?。ㄈ樾袆硬槐愕姆諏ο笈鋫浜粑嬲帧?、輪椅等輔助疏散設備;
?。ㄋ模┲贫ㄡ槍π詼缁鸷蛻笔枭㈩A案,明確工作人員對服務對象的疏散、安置職責,并組織演練。
第三十六條 禁止在公共門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等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禁止攜帶電動自行車、充電電池進入電梯轎廂。
居民住宅區、單位工作生活區等應當按照標準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電動自行車應當在指定區域停放和充電。
單位、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組織開展日常巡查,制止違規停放、充電等行為。
第三十七條 企業使用電動自行車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建立健全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具體管理標準由消防監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鼓勵企業、科研機構等單位開展電動自行車及蓄電池火災風險防控技術研發和應用。
第三十八條 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一般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確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生產經營區域與生活區域應當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別設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第三十九條 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的管理使用人應當建立健全火源、電源和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制度,并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規定:
?。ㄒ唬┌凑障腊踩幎ㄔO置禁止煙火的標志;
(二)在宗教場所確需進行點燈、燒紙、焚香等宗教活動的,應當采取有效防火措施;
(三)按照電氣安全技術規程安裝、使用電器設備,保證用電安全;
?。ㄋ模┰诒Wo范圍內禁止存放易燃可燃物品;
?。ㄎ澹┌凑障腊踩幎ò惭b避雷設施、設置消防通道和消防供水設施,在收藏、陳列珍貴文物的重點要害部位安裝自動報警與滅火設施;
(六)保持保護區通道、出入口暢通,不得堵塞和占用。
市文物部門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消防監管等部門制定本市不可移動文物修繕的消防規范和監管措施。
第四十條 進行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應當同步設計、建設消防站。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裝飾裝修應當使用符合耐火等級規定的建筑材料。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建立重點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備與城市軌道交通消防安全相適應的專業滅火、救援設備,對工作人員開展消防應急救援和人員疏散知識技能的培訓;不得在車站內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
第四十一條 食品生產加工、餐飲服務企業和單位食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集煙罩、排油煙管道等集排油煙設施進行清洗。
第四十二條 農村集市的主辦者應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確定消防管理人員,配備消防器材,保證疏散通道和消防車通道暢通;沒有主辦者的,集市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所在地村民委員會負責。
第四十三條 村民自建住宅應當符合農村消防規劃,建筑物的耐火等級、防火間距、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應當符合有關消防技術標準。集中出租用于居住的,應當按照標準設置不少于兩部疏散樓梯或者兩個安全出口,并保持暢通。村民自建住宅的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鄉鎮人民政府、轄有村莊的街道辦事處及有關政府部門、村民委員會應當對村民自建住宅集中出租居住的消防安全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成立防火安全小組,確定消防安全員,健全消防工作制度,建立消防工作檔案,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發生火災時及時組織撲救。
村民委員會應當制定消防宣傳教育計劃,指導在農村地區居住的人員做好下列防火工作:
?。ㄒ唬┎坏迷诖鍍鹊缆飞隙盐?、堆料或者搭設棚屋;
(二)不得在林地附近、架空高壓輸電線路和通訊線路下方堆放可燃物或者燎荒;
?。ㄈ┡徚值鼐幼〉娜藛T使用明火時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四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埋壓、圈占、損壞、挪用消防設施和器材;
?。ǘ┏摵捎秒?,安裝不合規格的保險絲、保險片;
?。ㄈ┥米圆鸶?、安裝燃氣設施和用具;
?。ㄋ模├米≌a、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在陽臺堆放易燃易爆危險品;
(五)在依法設置禁火標志的場所及其他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
(六)在公共通道、樓梯、安全出口等部位堆物、堆料或者搭設棚屋;
?。ㄆ撸┱加孟儡囃ǖ馈?/span>
第四十六條 消防車通道應當設置明顯標志。消防車通道標志式樣由市消防監管部門統一制定。建筑物附屬的消防車通道標志由建筑物的管理使用單位設置;其他區域的消防車通道標志由區消防監管部門根據需要設置。有條件的地區應當設置消防車通道標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消防車通道用途或者設置妨礙消防車通行和火災撲救的障礙物。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在滅火救援時,有權強制清理占用消防車通道的障礙物。
第四十七條 建筑物管理使用人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設置、維護管理安全疏散設施,確保安全疏散設施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規定: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應當設置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不得予以遮擋;
(二)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排煙送風、消防應急廣播等設施保持正常狀態;
?。ㄈ┦枭⑼ǖ馈踩隹诒3謺惩ǎ坏谜加没蛘咴O置影響疏散的障礙物,不得在營業使用期間封閉安全出口。
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按照規定設置一定數量、相對獨立的疏散樓梯或者安全出口;設置一部疏散樓梯或者一個安全出口的,還應當依托外窗、陽臺等設置相對獨立的逃生口。
第四十八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從業條件,制定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規范,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本市規定,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術服務,并對服務質量負責。
本市建立消防技術服務信息管理系統,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提供消防技術服務,應當通過信息管理系統真實、準確、完整記錄服務情況;消防監管部門應當建立消防技術服務信息應用處理機制。
單位自行進行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的,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第四十九條 本市鼓勵、引導公眾聚集場所和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企業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鼓勵保險機構承?;馂墓娯熑伪kU;鼓勵保險機構開展消防安全技術、產品的研發和應用。
保險機構在承保前,應當對投保單位進行火災風險評估;承保后,應當對投保單位的消防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及時向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指導被保險人加強火災預防。保險機構有權根據被保險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和火災事故發生情況調整保險費率。
消防監管、文化和旅游、商務、財政等部門應當制定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投保、承保的鼓勵、支持辦法。
第五十條 本市加強智慧消防城市建設,利用云計算、物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構建政務服務、火災防控、應急救援、監管執法、裝備物資保障等消防工作應用體系,提升超大型城市火災防控和應急救援水平。智慧消防應當納入智慧城市建設總體布局,統一規劃、同步建設實施。
應急管理、住房城鄉建設、公安、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經濟和信息化、民政、市場監督管理、氣象、教育、衛生健康、商務、文化和旅游、通信管理等部門以及供水、供電、供氣等單位,應當與消防監管部門共享相關監管服務信息。
第五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消防安全監控系統,完善火災防范和預警機制。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市級文物保護單位,高層公共建筑,人防工程,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人員密集場所,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和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應當安裝自動消防設施的其他建筑,應當按照消防安全標準建設實時監控設施,并按照規定向消防監管部門報送信息。
市、區消防監管部門負責單位消防實時監控設施建設、使用、維護的日常監督工作,并依托消防安全監控系統做好消防安全監測和相關信息的匯集、儲存、分析、傳輸工作。
第五十二條 本市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標準體系,推行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在消防安全領域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需要在本市范圍內明確消防安全標準的,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市消防監管部門、市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及時組織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三條 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產品標準,應當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在本市生產銷售的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產品標準進行監督管理;有關部門發現電器產品、燃氣用具不符合產品標準的,應當移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電氣安全防護裝置,鼓勵居民住宅安裝、使用家庭用電安全監測預警裝置。燃氣用戶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符合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及其連接管、燃氣泄漏報警裝置,并按照使用年限要求進行更換。
第五十四條 消防監管部門應當制定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火災應急預案、火災應急演練、消防安全協議示范文本,并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