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消防條例
(2011年2月25日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1年3月24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準 2024年12月26日南京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訂 2025年1月14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章 消防組織
第四章 火災預防
第五章 滅火救援和火災事故調查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蘇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和相關應急救援工作,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森林、鐵路、港口(含漁業港口)、民航和在內河水域內航行、停泊、作業的民用船舶以及相關設施的消防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實行消防安全黨政同責,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和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五條 維護消防安全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發現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有權勸阻、舉報和投訴。
公民應當學習消防知識和逃生技能,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第六條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公益活動,建設社會消防力量,建立社會消防公益基金,開展褒揚、扶助、解困、宣傳等工作,助力消防事業發展。鼓勵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依法提供消防志愿服務活動。
涉及消防工作的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和管理制度,推廣先進消防技術,促進消防公益事業發展。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消防工作的方針政策,依法推進消防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并落實消防管理體系;
(二)制定消防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研究、部署本地區消防工作重大事項,解決本地區消防工作重大問題,將消防安全納入城鄉建設、城市更新、民生工程等統籌推進;
(四)定期分析評估本地區消防安全形勢,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專項治理,對重大火災隱患或者區域性火災隱患實行掛牌督辦,并推動整改;
(五)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消防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支持和保障消防教育培訓、技術服務和技防、物防等工作;
(六)建立重大火災事故和特殊災害事故應急救援機制,協調組織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
(七)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評價機制,加強消防工作考核結果運用;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開發區等各類園區的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賦予的職責,做好管理區域內的有關消防工作,增強監管力量,協助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職責。
第八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加強消防安全組織建設,強化消防安全工作職責,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制度,監督、檢查本地區消防安全狀況,督促監管范圍內的各類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二)按照規定安排必要資金用于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業務經費支出;
(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志愿消防隊;
(四)將消防安全管理納入綜合治理網格化管理;
(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普及消防安全常識;
(六)實施依法賦予或者委托的消防安全行政管理職權,辦理上級人民政府交辦的消防工作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九條 市、區和江北新區消防安全委員會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職責協調解決本地區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成員單位落實本系統、本行業的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定期分析本行政區域消防安全形勢,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提出改進消防工作的建議和意見;
(二)負責所屬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建設、管理和指揮調度;按照規定負責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人員管理、力量調度、現場指揮和執勤訓練,對單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進行業務指導;
(三)組織開展城鄉綜合性消防救援,按照規定參與森林、內河火災撲救和搶險救援、特種災害事故救援;
(四)承擔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組織開展火災預防、消防監督執法、消防宣傳教育以及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相關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按照職責權限對特殊建設工程進行消防設計審查和消防驗收,對其他建設工程進行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
(二)參與建設工程火災事故調查處理;
(三)監督、指導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活動;
(四)依法處理違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管理和違法從事消防審驗技術服務的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查處職責范圍內涉及消防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組織指導公安派出所依法開展職責范圍內消防監督檢查和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三)協助維護火災現場秩序,保護現場,參與火災事故調查處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有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發展和改革、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消防站、消火栓、消防取水碼頭等公共消防設施以及消防裝備的規劃、立項和建設等工作;
(二)市政、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管理和維護的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
(三)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等負有建設管理職能的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等活動的消防安全實施管理,督促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責任;
(四)市場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產、銷售領域消防產品的質量監管,依法監管消防員電梯的維護保養工作;
(五)住房保障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做好共用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消防安全排查,消除安全隱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督促本行業、本系統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并實行行業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開展針對性消防安全檢查。對消防安全管理職責不明確的領域和事項,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及時明確管理部門或者協調落實管理責任。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消防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保障消防工作經費,支持參加消防志愿服務活動。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本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責任,對本單位、本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十六條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開展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接受消防救援機構的監督管理。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文件技術審查、竣工驗收消防查驗、消防驗收現場評定等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開展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活動,接受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承接物業項目時,對共用消防設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完好狀況等進行查驗,做好查驗、交接記錄,并公告全體業主,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應當同時告知業主委員會;
(二)為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等設置醒目的標線,并定期組織檢查、維護,確保完好有效;
(三)制定并落實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規程,實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組織對所屬員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消防疏散逃生演練;
(四)定期對共用部位開展防火巡查、檢查,發現火災隱患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法處理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報告;
(五)對共用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定期組織檢查、維護保養,需要動用專項維修資金進行維修、更新的,應當及時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報告;
(六)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發現火災及時處置并報警,積極協助組織撲救并保護火災現場,配合火災事故調查;
(七)及時將建筑物局部改造或者內部裝修中的消防注意事項告知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
(八)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報告并協助處理;
(九)積極開展消防安全宣傳和教育;
(十)配合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消防工作;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八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遵守有關消防法律、法規的規定,維修保養專有部分的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并確保完好有效,采取措施保障裝飾、裝修消防安全,督促、配合物業服務企業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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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30日連云港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4年11月28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蘇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火災預防、撲救工作以及相關應急救援工作,適用本條例。 鐵路、港航、民航、林業、核電系統的消防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由地方財政承擔的消防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除履行法律、法規、規章明確的消防職責外,還應當明確機構和人員負責消防工作,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檢查和專項治理,指導村、社區微型消防站建設。 第四條 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所屬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建設、管理和指揮調度; (二)按照規定負責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人員管理、力量調度、現場指揮和執勤訓練,對單位專職消防隊和志愿消防隊進行業務指導; (三)組織開展城鄉綜合性消防救援,按照規定參與森林、內河火災撲救和搶險救援、特種災害事故救援; (四)承擔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組織開展火災預防、消防監督執法、消防宣傳教育以及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相關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工作職責。 第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特殊建設工程進行消防設計審查和消防驗收,對其他建設工程進行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 (二)參與建設工程火災事故調查處理; (三)監督、指導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活動; (四)依法處理違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管理和違法從事消防審驗技術服務的行為; (五)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人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做好建(構)筑物共用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督促物業服務人依法依約開展消防安全管理服務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六條 公安機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依法履行下列消防職責: (一)查處職責范圍內涉及消防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組織指導公安派出所依法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和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三)協助維護火災現場秩序,保護現場,參與火災事故調查處理;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本行業、本領域的消防工作。根據本行業系統特點,明確機構和人員負責消防工作,推行行業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開展針對性消防安全檢查治理,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新興行業、領域的消防安全行業管理職責不明確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行業管理部門。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 學校應當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育教學活動,每學期至少組織學生開展一次專題消防教育和消防疏散逃生演練。對寄宿學生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用火、用電知識教育,定期開展應急疏散演練。 全市應急廣播系統應當在重大節假日期間、火災多發季節播放火災預警提示信息和消防安全常識。 干部培訓機構應當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培訓內容,提高參訓人員的消防安全意識和消防工作組織協調能力。 第九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運用大數據、物聯網、云計算、人工智能等先進技術,將數字消防納入數字城市統一建設,提升火災防控、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水平。 鼓勵社會力量共享與消防安全管理相關的監管和服務信息,依托大數據應用平臺為消防救援提供技術支持。 第十條 維護消防安全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學習消防知識,預防火災,保護消防設施,及時報告火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鼓勵引導居民家庭配備火災報警、滅火、避難逃生等消防產品。 第二章 消防組織 第十一條 連云港石化產業基地等化工園區應當統籌考慮規劃面積、產業結構和布局、產能規模、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風險等因素,按照國家和省相關標準,科學規劃建設化工消防救援站,確保人員、車輛、裝備、器材滿足化工園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救援處置需要。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建立森林火災各類撲救隊伍。森林防滅火任務較重的地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森林專職消防隊(站)。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加強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和物資裝備配備,并定期進行補充、更新和檢修。 森林分布區內的各類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設森林防火設施,配備森林防火、滅火設施裝備。森林防火設施設備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并說明簡易使用方法以及逃生自救方式等。 第十三條 商業集中區、歷史文化街區等區域,受土地資源等因素限制無法建設二級以上普通消防站的,應當建設小型消防站或者撬裝消防站。 第十四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設和管理微型消防站,配備并及時更新必要的消防裝備和器材,已組建單位專職消防隊的除外。 微型消防站的建設管理單位應當為其隊員履行消防工作職責提供必要保障,鼓勵為隊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五條 新建、擴建、改建道路應當同步建設消防供水管網、市政消火栓等消防供水設施。 市政消火栓由供水管理部門維護保養。消防救援機構在滅火救援、熟悉演練中,發現市政消火栓缺失或者無法正常使用的,應當及時告知供水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落實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和政府專職消防員在職業榮譽、生活待遇、社會優待、退出安置等方面的優待保障政策。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落實政府專職消防員工資待遇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確保與其專業技術能力和職業風險等相適應。 支持依法設立消防公益基金,鼓勵社會團體、個人參與捐助。 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以及全國重點鎮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及信息化、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專項規劃,并統籌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其他鄉鎮人民政府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包括消防相關內容。 消防專項規劃和國土空間規劃中的消防內容不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的,應當及時調整。 規劃確定的消防站、消防取水碼頭等建設用地、水上岸線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確定替代方案并征得消防救援機構和相關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十八條 連云港石化產業基地等化工園區應當加強應急管理、醫療、公安、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消防救援等多部門一體化應急響應平臺建設,建立與周邊單位應急聯動體系,對消防安全生產狀況實施二十四小時實時監控,防范消防事故發生。 應急管理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督促化工園區、危險化學品企業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指導企業加強消防組織建設,組織開展滅火救援演練,提升專業滅火救援能力。 規劃、設計、建設危險品運輸車輛停車場應當綜合考慮防火間距、消防設施、應急救援等因素,確保消防安全。 第十九條 連云港石化產業基地等化工園區應當加強消防應急預案建設,根據法律法規要求開展應急救援演練。 化工園區內企業應當制定本單位消防應急預案,與園區消防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定期開展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消防技術標準。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服從總承包單位的管理,并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相應消防安全責任。建設單位應當監督施工單位按照有關施工規程操作,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工棚、宿舍等臨時建筑的設置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規定。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標識;未設置標識的,不得投入使用。 既有建筑未設置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標識的,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設置,并確保其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條 租賃廠房、倉庫的出租人、承租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未以書面形式明確的,出租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負責統一管理,承租人對承租廠房、倉庫的消防安全負責。 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不需要配備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租賃廠房,出租人應當設置具有聯動響應功能的逃生警報裝置。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安全納入老舊住宅小區改造計劃。暫未列入改造且公共消防設施不能滿足消防安全需要的區域,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開辟消防車通道、增設消防設施器材及更新、改造電氣線路和燃氣管道、安裝相關安全保護裝置等措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利用小區周邊及內部空地、荒地等,協調采取擴充車位、引導分流停車等措施,保障消防車通道、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建設。 第二十四條 新建住宅小區配建的停車位建設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應當符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已經建成的住宅小區加裝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五條 新建、擴建、改建住宅小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市配建標準,配建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已經建成的住宅小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設施。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根據需要配套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區域、建設集中充電設施。 第二十六條 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與建筑物保持安全距離或者進行防火分隔。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消防車通道及其兩側等影響通行的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不得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為電動自行車充電。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電動自行車日常停放和充電加強管理,對違規停放或者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充電的行為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依法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制止、向有關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鼓勵在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安裝視頻監控系統。 第二十七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建立消防安全風險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工作機制,實行消防安全信息化管理,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檔案,記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情況,及時更新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定期將消防工作開展情況報消防救援機構。 第二十八條 高層公共建筑、大型商業綜合體的所有人、管理人應當在建筑顯著位置公示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職責,建立消防控制室與租戶、商戶之間雙向信息聯絡溝通機制,確保緊急情況下信息暢通、及時響應;在首層或者主要出入口顯著位置提示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滅火器材的位置,按照相關規定在明顯位置設置疏散引導箱,配備疏散引導用品,按樓層、區域確定火災疏散引導員。 影劇院、歌(舞)廳、賓館等場所的音頻、視頻設備在開機時應當播放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提示。 第二十九條 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的改造利用,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組織編制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因保護利用需要但無法滿足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除依法提交相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交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法組織專家評審,專家評審意見作為有關部門審批的依據。 第三十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農村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根據滅火救援需要,設置室外消火栓或者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設置消防水源,滿足消防車取水要求。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符合公路技術標準,滿足消防車輛通行需要,限高、限寬設置不得影響消防車輛通行。 第三十一條 現行消防技術標準未明確要求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的福利院、校外培訓機構、托育機構以及學校學生宿舍、午休室等場所,應當在服務對象住宿和主要活動場所配備消防應急照明、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等消防設施,配置滅火器、應急手電筒等滅火逃生器材,并保持裝置完好有效。 利用村民自建房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建立消防安全隱患定期排查制度,落實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消防安全措施,配置必要的消防設施、器材,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十二條 供電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開展電氣消防安全檢查,定期對供電設施和線路進行檢測,及時更換、改造老化供電設施和電氣線路,制止超負荷用電、違規私拉電線等可能引發火災事故的行為,督促整改電氣火災隱患。 供氣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對燃氣管道進行檢測,對燃氣用戶進行安全檢查、提供燃氣安全使用指導,督促整改燃氣火災隱患,不得向高層建筑或者地下、半地下建筑內用戶供應瓶裝燃氣。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占用、阻塞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